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建委(建设厅),各计划单列市建委:
抄送:本部各有关司,各有关企事业单位,各标准技术归口单位,有关协会。
附件下载 《建设部城镇建设、建筑工业产品型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》(试行)
为了实施建标〔1994]107号文,开展建设部城镇建设、建筑工业产品型号管理工作,特制订《建设部城镇建设、建筑工业产品型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》(试行)印发给你们,请转发有关单位、企业遵照执行,并请你们按《细则》规定,结合当地实际情况,研究、部署你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的产品型号管理工作。